一、法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二、申请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六)由单位举办或由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如由个人举办,举办者应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且具备法人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成立的必要性,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的基本情况及成立后可发挥的作用,宗旨、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及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等;由举办者签字或举办单位盖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明确同意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明确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明确其开展活动的业务范围;直接登记类的不提交);
(三)有执业许可证的提交许可证复印件;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六)理事会通过的章程;
(七)住所使用权证明:
1.租赁的住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2.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住所:提供房产所有者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如为其他组织或个人租赁后无偿提供的,提供租赁者的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负责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及执行机构负责人;领导干部兼任民非负责人职务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附批准文件);
(十)理事简历、监事简历;
(十一)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金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应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十二)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写明捐赠金额,作为民非的开办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
(十三)《核名通知书》复印件;
(十四)《社会组织成立基层党组织承诺书》。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bd手机网页版登录界面
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核准后的章程;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办理人凭身份证到bd手机网页版登录界面
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注:1.取件时交修改好的章程一式三份,一份登记管理机关存档、一份业务主管单位存档、一份民办非企业单位存档;2.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无。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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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0839)557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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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0839)3309025
十、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