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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
关于南河饮用水源保护区禁限养畜禽的通告
广利府通字〔2010〕5号
为美化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饮用水源,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南河流域饮用水源保护区禁、限养畜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南河流域及其支流沿岸5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禁止饲养一切生产性家畜、家禽。
二、限养区:南河流域及其支流沿岸500米以外1000米以内为限养区,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限养区内住户只能饲养2头(含2头)以下役用耕牛、5头(不含5头)以下生猪,20只(不含20只)以下小家禽,同时必须配套建设沼气池等畜禽排泄物发酵处理设施。畜禽排泄物及沼液、沼渣不能直接排入南河流域及其支流。
三、禁养区、限养区内的现有养殖场(户)要积极主动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进行撤除和整改,严禁新建养殖场或扩大养殖规模。
四、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户)未在限期内搬迁的或限养区内现有养殖(场)户整改不合格的,区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拒不撤除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取缔,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自负。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