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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区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7-01-22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广利府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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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区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6〕3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6〕33号)精神,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充分挖掘民间投资潜力和激发活力,推动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

    开展市场准入限制专项清理,坚决取消针对民间投资设置的歧视性附加条件和隐性条款,确保民间投资在市场准入条件、资源要素配置、政府管理服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要求,坚持一视同仁,积极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民营办、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地税局)

    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新增配电网、加油站、页岩气勘探开发、天然气管道建设与运营等领域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国资办)

    在交通、水利、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坚持存量调整、增量放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运营。(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

    在教育、卫生、养老、科技、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着力解决土地使用、财税支持、资质条件等方面问题,消除对民营企业的不合理规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运营公共服务设施和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积极支持和引导民营科技企业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新型研发组织或创新载体。(责任单位: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和计生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体育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地税局)

    二、大力推动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生态环保、工业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农林水利、污水垃圾处理、地下管廊、社会事业、旅游业等重点领域建设,政府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融资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广泛参与贫困地区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林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推进脱贫攻坚。(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和园林局、区卫生和计生局、区环保局、区旅游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项目竞争机制和合理投资回报机制,健全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实行价格和补贴动态调整,完善资本退出等配套政策,吸引更多民间投资参与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在交通、区政、水利、能源、教育、卫生、康养、文化、旅游等行业,分批推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项目。鼓励选择部分领域优先向民间资本开放。统筹用好政府和企业设立的PPP 发展引导基金,加强PPP项目库建设,注重示范项目拓展,加大对民间资本的推介力度,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PPP项目建设,提高民间资本在 PPP项目中的比重。(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和计生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PPP中心)

    三、充分发挥政府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积极争取和用好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发展。落实好促进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奖补、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贴、鼓励直接融资等财金互动政策,定向引导金融资本支持民间投资。督促各银行业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资源的倾斜力度,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提高贷款可获得性。落实小微企业差异化监管有关规定,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银行业机构,在市场准入、监管评级及评优评先等方面实行正向激励,对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工作要求不到位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发展壮大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用好用活现有的多支股权投资基金,在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新兴产业、农业产业、生物医药、食品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教育发展等方面探索组建一批投资引导基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各类投资引导基金,充分发挥政府性基金杠杆和引导作用,撬动更多民间投资。支持鼓励“民参军”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旅游局、区体育局)

    充分利用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试点工作机遇,切实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担保问题。帮助指导民营企业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争取更多民营企业项目获得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完善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落实信贷风险补偿政策,增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多渠道、多层次增强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投资。引导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可转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加大对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统筹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信息资源,搭建民间资本与科技计划成果的信息对接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科技成果信息,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四、进一步降低民间投资要素成本

    全面落实好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等方面的促进和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民间投资要素成本,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同步推进我区天然气和电力价格改革。落实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和燃气经营企业配气价格改革措施,加快理顺天然气价格,降低用气成本。落实输配电价改革及降低用电成本政策措施,推进地方电网输配电价改革,推进地方电网工商业用电与省电网同价,落实直购电试点和消纳丰水期富余电量政策,降低用电成本。(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

    按规定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费率,将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低至19%,将全区失业保险总费率降低至1%。增加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支出,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免费为企业提供培训场所、设施和师资,降低企业职工培训成本。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 12%。(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全面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对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标准下限执行。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编制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到2018年底,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对新办工业企业、小微企业实行事权范围内“零收费”政策。制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近三年及三年以上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优惠,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探索建立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综合保证金制度,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依法保留的四项保证金可通过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的方式缴纳。(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且列入省、市重点项目计划的本地民营企业投资项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特殊的支持政策,给予招商引资项目同等待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重点发展的新产业,优先安排用地供应。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向小微企业供应土地。鼓励小微企业入驻工业园区,租赁使用标准厂房。列入省级、市级重点项目名单的民间投资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其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工业用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民营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的,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免收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民营办、区国土资源分局)

    五、着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督促各金融机构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各项政策规定。充分受理企业反映金融机构不合理不合法收费的各项诉求,依法及时核实查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规范部门、国有担保公司和中介机构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收费行为,实现企业融资的担保、评估、登记等费用在融资成本中明显降低。(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民营办)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运用扶贫、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定向支持力度,落实利率优惠政策。支持企业直接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土地流转收益保证、林权、仓单质押、果品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以及知识产权、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出口退税等创新类贷款业务。积极推行“税易贷”等信用产品,对纳税信用记录良好的小微企业发放无抵押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快适应利率市场改革要求,科学合理定价,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推动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引入贷款保证保险机制,大力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村房屋产权抵押贷款、中小企业小额贷款等保证保险业务。进一步完善信贷担保体系和银政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积极整合各类资金,组建小微企业担保公司,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做大做强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同时探索建立必要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增强担保机构为民间投资担保的能力和自身抗风险的能力。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管理,通过开展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流动资产贷款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进一步创优政务服务环境,为民间投资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做好取消下放事项的承接落实,全面贯彻省政府和市政府修订的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目录,最大程度缩小核准范围、最大限度下放核准权限。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环节、简化手续。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通过平台办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政务服务中心)

    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和报建手续先建后验试点,逐步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新模式,推行联合勘验、会商会审,并联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和细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发包,推行招投标事后备案制。(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

    充分利用省、市政府民营经济政策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发展建设规划、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以及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文件、办事指南等。(责任单位:区民营办)

    七、营造民间投资发展良好环境

    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及时解读国家和省、市、区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总结推广促进民间投资的好做法、好经验,积极宣传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民营办)

    定期组织评选、推荐和表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优秀民营企业家,激发企业家干事创业热情。完善民营经济组织投诉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全区统一的民营经济投诉中心作用,对阻碍民间投资、不执行有关政策的投诉,及时核查处理。更好发挥各级工商联企业维权中心作用。加强和改进服务,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民营办、区工商联)

    依托广元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努力实现部门和地区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制度及机制,在投融资、用地、招投标、资质审核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民营办、区质监分局、区公安分局)

    规范中介服务,完善涉审中介服务事项和机构清单,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申报材料。建设统一的中介机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中介服务实体平台,将与行政审批直接相关的检验、检测、认证、鉴定等中介机构纳入平台规范运行并实行动态调整,供企业和公众自主选择。适时推行中介服务公开承诺制、执业公示制、执业记录制等制度。加快中介组织与审批部门脱钩改革,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促进中介机构规范运行,推动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

    加强行业协(商)会建设,全面落实中央关于行业协(商)会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增强活力,充分发挥行业协(商)会作用。建立区政府领导联系行业协(商)会制度,畅通与民营企业的交流沟通渠道。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理直气壮地为民营企业服务。积极开展投资促进工作,实现全领域开放,强化项目协调服务。大力引进民间资本,扩大民间投资增量。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严格履行承诺,切实遵守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与企业、投资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政府责任追究制。(责任单位:区监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投资促进局、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民营办、区工商联)

    八、加强民间投资促进工作考核督查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督促落实。完善考核办法,加强对民间投资增长情况、提高民间投资比重的考核。强化督促检查,定期组织针对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开展政府拖欠工程款专项督查。开展民间投资促进工作第三方评估。完善民间投资统计体系,加强民营经济与民间投资统计监测预测,特别是要适应新经济发展形势,加强对轻资产领域的投资统计工作。(责任单位: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统计局、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民营办、区工商联)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推动民间投资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对照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形成政策落实、工作有力、反馈及时的民间投资工作机制,实现我区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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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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