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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广元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广府发〔20188号)是我市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时间已5年。为适应新形势下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法治要求,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已启动了文件修订程序,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欢迎相关单位、企业、社会各界人士就文件内容修订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截止到2023611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邮递信件: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东坝商业街65号鸿宇时代小区34

2、联系人:任冬;联系电话:0839-3275031 0839-2309323

附件:《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广府发〔20188号)

             

    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2023525



附件:

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广府发〔20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2日


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规划建设和住房(房管)部门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审查审核、监督和指导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

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予以保障。工作经费按不超过征收总成本费用1.5%计取,主要用于征收补偿工作中的办公、培训、资料、宣传、差旅、外业补助、房屋认定、专家评审等费用支出。

第二章    

第六条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所根据的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县区人民政府经审定认为确属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作出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第九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登记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